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人的,使用人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