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及时在登记册上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