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有误,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更正内容真实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