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有误,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更正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