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不在登记权限内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出租、抵押期限超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