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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第五条 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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