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六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非法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