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