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