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旅游主管部门的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旅游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