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