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或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做好如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对本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对本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