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