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