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第六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