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被引用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