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