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第四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