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