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1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