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