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