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