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