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