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立法原则;
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
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立法原则;
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
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