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交法规司审查;数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