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法规司对符合规定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

制定、修订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起草部门未就主要制度深入调研的;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其他不宜提交署务会议审议的情形。

被退回的送审稿,起草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送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法规司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