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條

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為標準,以市斤為单位。

“常年應產量”係指土地的自然條件、一般經營情況和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應收獲的產量。

常年應產量的計算,以當地種植最多的主要糧食(以下簡稱主糧)為標準,其他糧食折合主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