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四章 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二十三條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三條 第四章 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二十三條 納稅戶如認為有調查不實、評議不公或計算錯誤等情事時,得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聲請複議、複核;如仍有不服,可再向鄉(村)、區、縣人民政府申訴;鄉(村)、區、縣人民政府應及時調查,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裁定。但在申訴期間,納稅戶須按原定稅額如期交納,俟裁定後清理之。 第二十二條 目录 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