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