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