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