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