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