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引用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