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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三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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