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四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四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四节 备案 第三十六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表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对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并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