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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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