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