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