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