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章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一、 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二、 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 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 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 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 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 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3: 一、 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 二、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 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 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 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 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1年的投资计划 八、 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