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