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