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违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发生文物损坏、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