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二条 五、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