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