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条 五、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