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的;或工程质量差,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的;或工程质量差,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