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
有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2次的。
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2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