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标准的,应当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