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三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